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沈翠蘭
龔子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返還無權占有公有房舍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