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910號
原 告 弘大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甘瑞鑫
被 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
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被 告 張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