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葵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04
9號、103年度偵字第11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洪葵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葵富明知其無資力償還借款,且其透過報紙分類廣告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張新臺幣(下同)3,000至5,
000元之價格所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無兌現之可能,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分別:
㈠於民國101年某日,在位於桃園縣平鎮市之某工地內,向
員工 林翊翎 佯稱有資金需求,需借款300,000元,並同時開立票號TS044407、票面金額300,000元、到期日為101年12月30日之本票1紙,及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支票以佯裝擔保,致林翊翎陷於錯誤,而給付300,000元予洪葵富;㈡於102年4月間某日,在其友人 郭正道 位於桃園縣八德市
○○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內,向郭正道佯稱為支付其母親因病住院之費用,需借款300,000元,並同時交付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支票以佯裝擔保,致郭正道陷於錯誤,而給付300,000元予洪葵富。
嗣因林翊翎、郭正道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未獲兌現,方知受騙而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葵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郭正道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孫安傑、劉美香分別在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 陳光南 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
㈢本票、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法務部-票據
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山分行102年11月12日第000000000號函所附昌承企業有限公司拒絕往來清單、交易明細、存證信函。
三、核被告洪葵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固曾㈠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100年6月14日易科罰金,惟被告尚另㈡於100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且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揭判決確定並易科罰金之㈠之罪刑部分,僅為併合處罰後應予以扣除之依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檢察官認被告於本案應構成累犯,即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無還款資力,竟仍以上揭方式詐欺告訴人林翊翎、郭正道,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及本案各該次犯行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新臺幣)│││├──┼─────┼─────────┼─────┼───────┼────────┤│一│BH0000000│正凡盈有限公司│300,000元│101年12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二│AT0000000│永盛商業有限公司│73,000元│101年10月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三│CN0000000│八號店百貨有限公司│134,000元│101年10月15日│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四│FI0000000│品橙國際有限公司│250,000元│101年11月5日│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五│LS0000000│昌承企業有限公司│300,000元│102年6月30日│台北富邦銀行│││││││龍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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