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熊靖民
蕭楓生 妹被告 陳志強
大鎵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告 陳黃勤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梁學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7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陳黃勤、梁學文部分,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處;而被告陳志強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38
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就此部分,復聲請將對被告陳志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參(見104年度交簡字第714號卷第92頁背面)。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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