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221號
原告 謝宗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湘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張湘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