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紫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月清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