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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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9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被 告 杜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