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儒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王政勳 籍設高雄市○○區○○里○○○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41127×0.369=15176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9576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369=6042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369=3813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0)×0.369×10/12=2005
應扣除折舊金額:15176+9576+6042+3813+2005=36612
折舊後殘值:00000-00000=4515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36319【工資.塗裝】+4515【零件】=4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