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5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施明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明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明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明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執行卷(下稱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2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編號1、2之施用時間、編號3、4之施用時間,分別在同一日所為,應係受刑人對於毒品之成癮依賴、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所致,對該類多次施用毒品犯罪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通常均有所遞減,定刑時若未予以適度減輕,則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可能隨刑期而遞增,不利於日後復歸社會,惟仍應具有相當儆醒受刑人之效果,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以下),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日

112年9月2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6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19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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