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5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施明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明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明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施明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執行卷(下稱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2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編號1、2之施用時間、編號3、4之施用時間,分別在同一日所為,應係受刑人對於毒品之成癮依賴、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所致,對該類多次施用毒品犯罪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通常均有所遞減,定刑時若未予以適度減輕,則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可能隨刑期而遞增,不利於日後復歸社會,惟仍應具有相當儆醒受刑人之效果,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以下),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日
112年9月2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6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19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640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