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璟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
第240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2月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
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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