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受刑人 李紹弘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執聲字第3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紹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紹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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