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告 岑啟庚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洪瑞悅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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