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