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朱世全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鈺昕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