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洪貴叁 律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甲○○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附件所示之分配表。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甲○○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價完成,截至民國97年3月底止,確定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857萬1,997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四、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