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就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且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加重強盜罪│持有可發射子彈具│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並│有期徒刑伍月,併│有期徒刑柒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科罰金新臺幣叁萬││││或赦免後,令入相│元││││當處所以監護貳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02條││││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民國│91年12月14日│92年1月28日│88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2年度偵字第1402│92年度偵字第│90年度偵緝字第││││號│13790號│1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事├────┼────────┼────────┼────────┤│實│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953│91年度上訴字第││審││2950號│號│1060號││├────┼────────┼────────┼────────┤││判決日期│92年12月30日│93年1月20日│91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1953│94年度台上字第││決││2950號│號│6061號││├────┼────────┼────────┼────────┤││確定日期│93年2月6日│93年3月3日│94年11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符減刑條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伍日,併科罰金│拾伍日,如易科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金,以銀元叁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即新臺幣玖佰元折││││,以銀元叁佰元即│算壹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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