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載之罪,均減刑;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一│意圖為自己不│共同連續攜帶│意圖供行使之│││級毒品罪│法之所有,而│兇器逾越門扇│用而偽造有價││││侵占自己持有│於夜間侵入住│證券罪││││他人之物罪│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陸月│貳月││││,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201條│││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項第1款、│第1項│││1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民國│94年10月某日│94年5月18日│94年7月1日至│94年11月28日││)│起至95年3月│至94年6月5日│95年3月22日││││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第433號│4431號│19826號│144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簡字第│94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475號│2505號│1671號│2024號││├────┼──────┼──────┼──────┼──────┤││判決日期│95年5月26日│95年5月25日│95年6月30日│95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簡字第│94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475號│2505號│1671號│2024號││├────┼──────┼──────┼──────┼──────┤││確定日期│95年6月10日│95年6月24日│95年8月25日│96年1月18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月│不應減刑│不應減刑││││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