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維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維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維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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