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智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縊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縊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確定,於108年9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5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9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自107年9月11日起至108年9月10日止,而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陳列販賣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吊環│2個│├──┼─────────────────┼──┤│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扣環│30個│├──┼─────────────────┼──┤│3│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83個│├──┼─────────────────┼──┤│4│仿冒「MYMELODY(美樂蒂)」商標之│2個│││手機吊環││├──┼─────────────────┼──┤│5│仿冒「MYMELODY(美樂蒂)」商標之│13個│││手機扣環││├──┼─────────────────┼──┤│6│仿冒「MYMELODY(美樂蒂)」商標之│21個│││手機殼││├──┼─────────────────┼──┤│7│仿冒「DORAEMON(哆啦A夢)」商標之│11個│││手機殼││├──┼─────────────────┼──┤│8│仿冒「LittleTwinStars(雙子星)」│10個│││商標之手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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