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兼被選定人 梁筱蘭
許碧珊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淑麗
李怡靜 林靜雅 羅美琦 陳珮玲 孫美麗 葉姿伶 李曉婷 謝佩玲 李瑞文 蔡淑女 莊惠雯
張漱揚 林美吟 楊庭榛 曾嬿燕 陳麗玉 曾郁惠 戴綺君 李嘉仁 曹懷萍 陳力楸 楊小云 陳鈺全 陳佩芳 彭瑞桃 吳怡婷 石淑娟 陳志文 蔡政廷 陳素慧 陳芃秀 邱曉綺 陳正揚 陳欣怡 高秀慧 李佳淇 潘清秀 黃淑敏
林雅慧 黃若元 曹琛 黎貞貞 黃至惠 柯味香 廖淑怡 蘇麗湄 黃千榕
張薇薇 張瑜娟 李昀 張利 如 林庭瑀 李露娟 陳珮瑜 陳昱勳 黃淑娟 江龍泉 廖立芳 鄭毅 李蓉倩 陳傳錦 喻采虹 何雪琴 林建明 李思穎
宋郁 程柏凱 喻嘉福
楊迦崴 陳孝思 詹誌誠 梁惠蘭
馬玲華
詹舒婷 黃麗如 曾瓊仙 許政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晴 (原名 陳秀琴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筱蘭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碧珊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麗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靜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雅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美琦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玲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麗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姿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曉婷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佩玲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瑞文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淑女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惠雯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漱揚清償新臺幣伍仟伍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吟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庭榛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嬿燕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郁惠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綺君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嘉仁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懷萍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力楸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小云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鈺全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芳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桃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怡婷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淑娟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文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政廷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慧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秀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曉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正揚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怡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秀慧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淇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清秀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敏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雅慧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元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琛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貞貞清償新臺幣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至惠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味香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淑怡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麗湄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榕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薇薇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瑜娟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昀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張利如 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庭瑀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露娟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瑜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昱勳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龍泉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立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毅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蓉倩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傳錦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采虹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雪琴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明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思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郁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柏凱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嘉福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迦崴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孝思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誌誠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惠蘭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玲華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舒婷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如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瓊仙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政憲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八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