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調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乙○○○○成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鋒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巷一七之三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