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
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與另已
核計未受償之循環利息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違約金陸佰參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持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乙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依該條款第
八條規定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規定利率加付遲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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