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六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行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案外籍勞工之就業許可業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
六日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而失效,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台
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一一二八號函附卷可稽,被告並曾先後二次因違反就業服務
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四萬元,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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