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六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五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
上,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
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
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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