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池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五八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未經許可不得留用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