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瑞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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