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甲○○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竟聘僱原由 連志鵬 所聘僱之本件外國籍勞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查獲之本件外國籍勞工原為連志鵬所聘僱,渠工作許可迨民國(下同)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始經我國主管機關撤銷之,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表、外僑入
出境資料檔查詢表及外勞動態查詢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為聘僱時,該外國籍勞工仍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聲請人認渠為未經
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容有誤解,應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