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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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子勳
葉晨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姵伶 、 吳學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