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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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被害人」欄,關於「 朱秋月 (未提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秋月(提告)」。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害人朱秋月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一情,有其手寫予檢察官之紙張附卷為據。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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