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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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原告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嶸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月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2,5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儀庭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上訴利益1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課稅現值2,213,000元2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7㎡=1,759,500元3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0㎡=1,700,000元合計5,6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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