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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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健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111年度偵字第17905號、111年度偵字第2979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健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656 號裁定(113.01.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2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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