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仙味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貴美 、 萬思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