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9號原告 林姵伶
吳學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
李宜庭 律師被告 盧子勳
葉晨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