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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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卓容安 律師被告 盧嘉弘 訴訟代理人 陳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筱雯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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