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3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