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啟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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