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