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貳拾萬元(抵押權擔保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壹萬肆仟捌佰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外,其餘肆拾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