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柏杉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右當事人與被告龍風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丁○○、冠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肆拾柒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以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一一八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