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蔡世輝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告 翁百田
蔡曜竹 葉世淵 謝伯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346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1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4000元/㎡×1997.15㎡×原告持分232/2470=750346.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