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吳金龍
李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芳慧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臺中維新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 朱吳金龍 、東李美玉新臺幣(下同)1,168,790元、1,000,000元,共計2,168,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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