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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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查亦經本院9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95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又上開駁回抗告裁定已於9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等情,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則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