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六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3年9月20日至83年9月│83年3月中旬某日至84│83年3月間某日至84年││年月日│22日│年11月3日│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87號│16187號│1618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上訴字第2168號│84年上訴字第2168號││實├─────────┼──────────┼──────────┼──────────┤│審│判決日期│85年1月18日│85年1月18日│85年1月1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年1月18日│85年1月18日│85年1月18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例條第13│││項│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