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且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15日│││├───────────┼──────────┼──────────┼──────────┤│犯罪日期│85.08.29下午3時許往│85.08.29│││年月日│前回溯72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5年度偵字第16345號│85年度偵字第1634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84號│86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實├─────────┼──────────┼──────────┼──────────┤│審│判決日期│86.02.26│86.02.2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84號│86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2.26│86.02.26││├─┴─────────┼──────────┼──────────┼──────────┤│所犯法條│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