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群超展業股份有限公│板橋信用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肆萬肆仟 陸佰 壹拾│SY00七四四一││││ 司賀照睿 │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