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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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九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縣○○鎮○○○路○段○○○號二十五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遠東銀行台北逸仙分│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壹萬叁仟肆佰玖拾│BC0六0八五一││││險股份有限公司│行││陸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