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7號(另案於臺灣苗栗看守所觀察勒戒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6日犯共同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4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27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