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甲○○丙○○
4樓戊○○
一、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3%│││257206│ 麗華 │5月25日起│││││8元│││││├──┼───┼─────┼──────┼──────┼───────┤│2│新臺幣│丙○○,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75%│││137957│麗華, 陳麗 │5月25日起│││││元│蓁││││├──┼───┼─────┼──────┼──────┼───────┤│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2%│││673560│麗華│5月2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206│麗華│6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丙○○,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7957│麗華,陳麗│6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3560│麗華│6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1140號)
一、債務人丁○○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572,0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丁○○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甲○○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丁○○、丙○○、戊○○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7,9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丁○○、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73,560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丁○○邀同甲○○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
9年01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0.82%,第25期起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1.42%,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丁○○邀同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98年12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67%,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丁○○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
109年01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2.71%,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05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383,585元及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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