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8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經查:反訴原告係聲明請求反訴被告交還與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樹林市○○街○○號1樓房屋相通,且坐落臺北縣樹林市○○○段第466之55地號土地之建物,經本院依反訴原告之聲請,函請永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針對該房屋鑑價後,查知該部分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有估價報告書1份可資參佐,是反訴原告依法即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許瑞東???????????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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