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6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以查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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